校舍使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,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
(一)与周边环境存在下列之一情况的:
1.建设在地震断裂带、低洼地、滑坡地段、泥石流地区、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。
2.毗邻集贸市场、娱乐场所、殡仪馆、医院太平间、传染病院或医院传染病房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。
3.与地铁、轻轨、高速公路、城市干道、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。
4.周边设有输气输油管、各类污染源、高压电设施、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。
(二)地基基础经鉴定出现不均匀沉降,或部分承重构件存在损伤、裂缝或变形的。
(三)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。
(四)擅自改变学校用房使用功能及用途,违规搭建构筑物、分隔房间或临时增加宿舍房间、超原设计标准增设床(铺)位的。
(五)使用C、D级危房的。
(六)在校舍屋顶超设计荷载限值堆放物品或增加设备设施的,或在楼内放置超过楼面荷载重量物品的。
(七)建筑阳台、窗台、楼梯及公共通道等临边栏杆不牢固,以及防护高度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。
(八)体育馆、图书馆、活动中心、食堂、会议室、礼堂等大跨度钢结构建筑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,或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屋顶防水维修作业的。
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教育系统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,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,或引起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判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