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判定标准主要适用于教育系统食品安全、实验实训管理领域内,危害程度较大、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,或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的判定。
一、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,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(一)学校食堂、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企业、校外供餐单位、食材供应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。
(二)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。
(三)食品及原料进货来源不明,未落实可追溯机制的。
(四)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。
(五)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、不卫生,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。
(六)贮存环境不符合要求,导致食品、食品原料变质或受到污染的。
(七)未按规定贮存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。
(八)餐用具不合格、未消毒或使用不合格洗涤剂的。
(九)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的。
(十)承包经营食堂转包、分包的。
二、实验实训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,应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(一)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、二级单位和实验室(实训场所)安全管理三级责任体系的。
(二)实验人员在未得到安全准入的条件下进入实验室(实训场所)开展实验活动的。
(三)未建立实验室(实训场所)重要危险源(包括各类有毒有害化学品,各类危险气体,特种设备等)风险管控方案(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分级分类;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备案与监督;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等)的。
(四)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时,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防护措施的。
(五)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建设、使用、转让涉及重要危险源实验室(实训场所)或设备的。
(六)违规购买、存储、使用、运输、转让或处置重要危险源的。
(七)在实验室(实训场所)内使用超出其安全许可范围实验材料、设备或进行超出其安全等级实验活动的。
(八)未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、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设施设备(包括存储剧毒、易制爆化学品,危废贮存站,备案生物实验室,涉源场所,特种设备等设施设备)定期环评、检测、监测、维保的。
(九)实验室(实训场所)内超量存放危险化学品;或大量使用危险气体且无气体浓度报警措施或通风设施不合格;或超规使用危险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。
(十)实验室未按照行业标准落实应急与急救设施设备的,未配置安全防护用品的。